日前,我区一女工下班搭乘工友摩托车回家遭遇车祸判定工伤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女工王某某获赔工伤待遇8万元。
家住正兴镇卫寺村5组的王某某系我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月29日,王某平搭乘工友谈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当车行至璧青路中兴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8天,2019年3月29日出院,医疗费77892.34元。医院诊断为:右下肢皮肤撕裂伤、右腓骨骨折,右小腿肌肉损伤,右下肢皮肤缺损、双手挫伤。医院建议:门诊随访、功能锻炼、休息1月。
2019年9月5日,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字(2019)7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受伤属于工伤。同年11月28日,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渝璧山劳初鉴字(2019)52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王某某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某多次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
2019年12月13日,王某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某某系农民工,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本案,同日为王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约见了王某某,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分析了本案的案情,整理案件证据材料、确定了申请仲裁的办案方向,代写了仲裁申请书。2019年12月30日,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王某某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了立案手续。
2020年1月16日,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0日前分三次支付受援人各项工伤待遇8万元。目前,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通讯员 雷庶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