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将参加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一、 “两病”保障对象有哪些?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获得特殊疾病资格的“两病”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检查鉴定后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二、“两病”患者如何认定?
需要确定“两病”医保待遇资格:参保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相关病种的病历和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到区内指定的诊断医疗机构(璧山区人民医院、璧山区中医院)检查鉴定,并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居民“两病”诊断证明书》,同时,按就近原则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三、“两病”患者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控制血压、控制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报销限额为500元/年、病种、人。
四、“两病”患者哪些用药可以报销?
“两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报销的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
五、“两病”患者与已办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特病是否能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已按照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进行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人员与门诊统筹待遇不同时享受。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宣)
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