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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脱贫攻坚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2019-11-11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目录

一、医疗救助和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相关政策

二、门诊和住院医保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三、特殊疾病办理及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四、异地就医政策解读


一、医疗救助和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相关政策

 

1.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户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标准是多少?

对区农业农村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不予资助。对超过2020年6月30日新增的参保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均由区农业农村委资助。

2.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乡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建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3.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分为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4.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1)国家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含已脱贫且在脱贫攻坚期内的贫困人口,但不包括因财政供养、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轿)车辆、企业法人(含股东)、缴纳公积金等明显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而退出的贫困人口。

(2)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8类城乡困难人员。

5.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范围有哪些?

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确定为救助基数;若超过总费用30%的,只对总费用30%以内的自负费用确定为救助基数。

6.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如何享受?

(1)起付及封顶线。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2)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救助基数(元)  重点救助对象  其他救助对象

3000-10000      25%    20%

10000-30000     30%      25%

30000-50000      35%      30%

50000以上        40%      35%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7.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方式有哪些?

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结算,方便群众办理。

 

二、门诊和住院医保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1.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费用享受哪些报销?

第一,享受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20年标准50元/人)。第二,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即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且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60%(2020年年报销限额为200元/人)。第三,享受公立医院门诊诊察费定额报销。

2.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一档参保人员分别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二档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封顶线为8万元/人.年(二档参保人员12万元/人.年)。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为一档10万元/人.年(二档15万元/人.年)。

3.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9年9月1日起,一是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将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3193元;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二段累进补偿统一提高至60%。

4.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报销政策是哪些?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已纳入医疗救助中的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就医,其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各降低50%(2019年9月1日起,居民大病起付标准13193元,降低后为6596.5元);其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报销比例提高至65%,并从2019年9月1日起,取消原30万元/年的封顶线。

三、特殊疾病办理及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1.参保居民如何申请特殊疾病办理?

(1)申报。由参保人或其委托人每月1-15日在参保地街镇社保所申报。申报所需资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近期3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

(2)资格审核认定。街镇社保所对申报资料初审并整理汇总,于当月20日前报区内特殊疾病诊断医院进行集中诊断和资格审核认定。

(3)集中诊断。特病集中诊断医院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每月21日至25日对所辖区内申报特病人员开展集中诊断,将诊断结论填写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中,并对合格人员特殊疾病作资格维护;对不合格人员资料退还街镇社保所,再返还申报人。同时,特病集中诊断医院将合格人员纸质和电子资料于每月30日前报区医保局和街镇社保所备案。

(4)发放特病证。区医保局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对特殊疾病集中诊断医院诊断合格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复审和信息维护。各街镇社保所在次月15日前,发放复审合格人员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2.参保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如何报销?

(1)慢性病报销: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即参保人员分别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2)重大疾病门诊报销: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四、异地就医政策解读

1.异地就医备案程序是什么?办理备案的方式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外异地就医或市内非参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在出院前),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区医保局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主要有:就医医院名称、就医人员身份证号码、入院时间及入院诊断、联系电话等。

对未申报或未经同意,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外市内就医备案方式:拨打备案电话41419361。

市外异地就医备案方式:可通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电话备案41419361、传真41419361或41410577、登录“渝快办”APP或重庆掌上12333APP。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第二,持有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可以正常使用;第三,选择已接入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最后,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结算(注:目前结算的费用仅限于住院费用)。

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直接结算时,按就医地的医保目录规定执行,而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仍按参保地的医保规定执行。

4.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进行跨省异地联网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目前,全国近190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具体有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在全国社保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http://si.12333.gov.cn)。我区现已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的医院有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八塘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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