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退役军人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方便、快捷地接续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既关系到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军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实施时间:从2012年7月起,施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转移地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办理流程:
1.军队财务部门通过军人保险关系转移系统获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
2. 军队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同时,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3.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凭证》《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退役军人及时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随着军人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的广泛运用,大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办理,但由于资金、信息等原因,仍有部分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通过手工逐人办理。
由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记录本人服现役期间的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若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上,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鼓励退役军人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