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给予了解决:
1、对2012年6月30日以前退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口;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区符合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共办理了1804人,目前健在1707人,已按月发放了养老待遇,现月平均养老金1352.48元。
2、从2012年7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养老保险,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凭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即可。截止笔者发稿之日此类退役军人我区共办理了1817 名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入金额5886万元。
3、 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退役军人,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军人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4、符合应安置未安置的退役军人已有254人领取了养老待遇。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政策为: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3.缴费年限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也能有效的保障退役军人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