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即日起,我区临时救助对象调整为4类,救助标准按规提高。
【正文】临时救助4类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A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B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C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D类)。
【正文】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最多可获50000元的救助,B类人员最多可获40000元的救助,C类人员最多可获30000元的救助,D类人员将参照低保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救助。
【正文】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正文】此外,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正文】同时,A、B类人员在遇到就学困难时也会得到相应标准的救助。A、B类人员高中阶段每学年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临时救助5000元,以后年度在读期间每学年给予1000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