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区法院对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24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区法院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以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牟取暴利,在璧山区宾馆、茶楼开设流动赌场,并在赌场上安排负责抽头渔利、放哨、维持秩序、放高利贷的工作人员,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赌场开设期间,赌场股东张某某与毛某某等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2017年7月15日凌晨,毛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某因赌场债务纠纷,双方分别邀约10余人,并准备了砍刀、枪支等械具,在御湖新区附近一路口聚众斗殴,并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和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组织、指挥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等分别判处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 陈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