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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09-01
来源:

(2014年9月30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当及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换届不再提名的市管干部,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负责人、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区级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区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原则上根据会议安排需向全体会议报告相关议题分组会议审议情况的相关负责人不担任分组会议召集人。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分组会议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机关的副主任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探索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提出。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审议或研究,并提出报告。

  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拟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或审议、研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报告先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工作部门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署。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综合性的或者属于区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报告时,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到会报告;听取和审议专业性的或者属于一个部门的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审议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报告时应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前款所明确报告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委托报告机关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履职情况等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二条 报告机关应将报告文稿按照规定的文体、用纸、份数印制,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交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审议的报告作出决议。不作决议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进行书面整理,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且研究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时,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且研究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的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或研究,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可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者会场不具备使用表决器系统条件,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及区内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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