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第27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7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决定
(2022年9月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等重点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调研等活动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专题询问工作建议;
“(三)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途径收集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专题询问完毕,区人大常委会对被询问单位接受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区‘一府一委两院’反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等重点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调研等活动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专题询问工作建议;
(三)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途径收集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专题询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向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情况。
调研可以采取委托镇街人大调研和实地调研、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
调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承办部门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专题询问提纲。
专题询问提纲经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印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拟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
第八条 专题询问会议举行前,根据需要,由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听取承办部门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承办过程中的问题。
若有重大疑难问题需要沟通协调,经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提出,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和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专题询问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询问人由专题询问承办部门推荐、会前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承办部门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分为固定询问环节和自由询问环节两个阶段。固定询问环节由会前确定的询问人依次询问。自由询问环节,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围绕询问主题提出问题。
专题询问提问采取“一事一问”的形式进行。在听取答复后,询问人对答复情况是否满意作出表态,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追问。
询问人应当紧扣询问主题,言简意赅提出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应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问题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回答。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答非所问,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或者答复不充分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专题询问承办部门和询问人。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完毕,区人大常委会对被询问单位接受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区“一府一委两院”反馈。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对被询问单位答复内容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围绕专题询问的选题、调研、现场询问和跟踪监督,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专题询问的承办部门,按照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