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起,我区具备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B区一楼医保服务综合窗口。
(一)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服务、养护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家庭服务机构等;
(二)正式营运至少3个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
(六)提供机构内护理服务,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的床位不得少于20张,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不低于1:4;
(七)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护理人员,护理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
(八)建立连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的专线网络,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九)能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实名制档案的管理要求,有单独失能人员纸质档案的存放专区;
(十)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前,一年内无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
(十一)提供长护险护理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
(联系人:刘开文,13983390409;吴天艳,15215175788)
(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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