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等 5 个部门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赡养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在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工作中, 发现存在个别拖欠、克扣或拒不支付赡养费,让被赡养人忍受疾病、居住危房、生活无着,在情感方面忽视、冷落被赡养人等现象,其中居住危房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都是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社会强烈谴责和法律严惩。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对于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人须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确因特殊原因,被赡养人不愿与赡养人一起生活的,赡养人务必通过维修被赡养人自有住房、租赁安全住房等方式保证其住房安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按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老年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恶劣的,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于相互推诿不履行赡养义务、未妥善安排被赡养人住房、通过人为制造被赡养人居住危房恶意串通骗取国家惠民(扶贫)资金等的赡养人,由有关部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 年 7 月 4 日起,如发现赡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 政法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对赡养人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被赡养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追究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110
023-41424924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司 法 局
202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