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500227MA5U49KK0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璧泉税通[2019]82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璧泉税务所
2019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璧泉 税通〔2019〕82号
重庆嘉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MA5U49KK0T)
事由:根据《审计决定书》(渝审决[2018]79号),你(单位)欠缴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的耕地占用税(基本农田)42060.00元(肆万贰仟零陆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八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璧泉税务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