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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9
来源:

 

璧山府办发〔2017138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日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45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是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机构),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编码以及《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更新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目录》。

区编办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事项调整申请,负责对申请内容的初审;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相关机构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与市审改办的对接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对行政审批标准化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费并进行监督检查。

区党政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将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

第四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及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调整、上报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库。项目库包含两部分内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含权责目录)、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包含名称、适用范围、项目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

第六条 列入项目库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信息除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外,均应实行对外公开。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调整公布一次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接受国务院、市政府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须建立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含权责目录)(附件1),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对外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与项目库内容一致。一律不得在公布的目录范围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不得在流程之外增加流程,不得在申请材料目录之外增加申请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行政审批事项的保留

第九条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章 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是指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承接、取消、转移及合并等。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贯彻国务院、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涉及少量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公布或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编办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报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附件2)。调整意见应包括调整事项、涉及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依据、审批时限、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等情况。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区编办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审查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形成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外公布。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应通过专家评审或听证等方式提出调整建议后提交区政府决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贯彻国务院、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涉及批量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调整的,应按程序经区编办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相关区行政审批部门研究汇总后提请区政府审定,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外公布。

本办法第五条中的项目名称、适用范围、审批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参照事项调整的程序执行;其余要素变化则由区编办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直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衔接承接、后续监管等工作。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审批事项的情况加强监管。

对国务院、市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和对承接审批事项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承接事项的实施方案,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及审批流程应于国务院、市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编办备案。

对国务院或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或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并于事项取消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区编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调整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目录(含权责清单)和服务指南等内容,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审批事项调整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各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库以外的项目实施审批的;

(二)擅自设定或调整项目审批条件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璧山区××局(委、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编码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设立依据

实施对象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璧山区xx局(委、办)

行政许可



1.***法》第四十九条 …...2.***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1.***法》第六十三条 …...2.***条例》第八十一条 …...3.…...》第** …...


 

 

 

附件2

璧山区××局(委、办)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调整事项

涉及审批事项名称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调整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局(委、办)关于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

(参考样本)

 

根据《……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方案:

(二)  承接事项

根据《……的通知》文件精神,确定我局承接下放的行政职权1项:一次性开发200—4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的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交接、承接部门

交接部门:××国土资源局

承接部门:××国土资源局

四、接收事项的下放方式

本项目中,由××局下放的审批权限,其管理方式为直接下放。

五、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承接结束前,由××(下放单位)受理的事项,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承接成功后,区级范围内该事项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六、承接步骤

(一)调整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含权责清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体系。调整更新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内容。

(二)向社会公布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在网站进行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教,解决承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做好承接宣传工作,向社会公示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提高办事效率。

××局(委、办)

                                    

 

 

 

 

 

 

 

 

 

 

 

 

 

 

 

 

 

 

附件4

 

××局(委、办)取消收费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参考样本)

 

根据《……》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对取消的收费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收费许可。

二、事项类别:取消。

根据《……的通知》,于201611日已取消到位。从未变相审批。

三、监管对象: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四、检查内容:收费单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公开情况和其收支状况。

五、监管措施:一是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二是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评估制度。三是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制度附后)

六、监管程序:各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七、监管处理: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九、监管科室:……

十、投诉举报电话:……

                     ××局(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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