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府办发〔2017〕172 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xls
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区县行政许可通用参考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渝编办〔2017〕154号)要求,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7〕138号)以及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已经公布的《璧山区2016年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璧山府办发〔2016〕154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公布的目录范围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承接方案,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对目录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通用体系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指南、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实施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不断优化我区发展环境。
三、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按照“应进则进,应进全进”的原则,把目录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因涉密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一律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
四、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网上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责清单等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根据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经向社会公布后的反馈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反馈信息单位:区编办;联系电话:41425638;邮箱:bishanbb@163.com)。
五、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璧山府办发〔2016〕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