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等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赋码机关(区编办)提出初领、补(换)领、撤销、登记信息变更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 初领
(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可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表格,按说明填写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 | 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
(2)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可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表格,按说明填写。 |
2 |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区委、区政府或区编委批准机构成立的文件 |
3 | 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
4 | 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5 |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见证明式样) |
2. 遗失补领或损毁换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可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表格,按说明填写。 |
2 | 遗失或的损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 原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的,提交证书原件。 |
3. 撤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 原件 | 可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表格,按说明填写。 |
2 | 机构撤销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区委、区政府或区编委批准机构撤销的文件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原件 | 原件 |
4. 登记信息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要 求 |
1 |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可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表格,按说明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原件 | 原件 |
3 |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相应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
(1)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变更机构名称、性质的 |
(2)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变更机构地址的 |
(3)行政负责人任职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变更单位负责人的 |
(二)受理。符合形式要求的,赋码机关(区编办)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赋码申请不属于赋码机关(区编办)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补(换)领、撤销、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资料不齐全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复核。赋码机关(区编办)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进行核对。
(四)发(缴)证
1. 初领。由赋码机关(区编办)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 补(换)领。由赋码机关(区编办)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缴原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 撤销。由赋码机关(区编办)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收缴原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 登记信息变更。由赋码机关(区编办)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缴变更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附件: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2.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机关□ 群团□ 其它□ 初领□ 换领□ 补领□ 撤销□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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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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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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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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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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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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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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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受理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 |
领证人 |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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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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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填写说明
1. 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 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3. 机构性质: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性质。
4. 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5. 负责人:填写本机构行政负责人姓名。
6. 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成立文件上的机构名称及文号。
7.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8. 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签名、注明日期。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也可打印,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附件2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机关□ 群团□ 其它□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变更事项 | 现登记信息 | 拟变更信息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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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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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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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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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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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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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受理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 |
领证人 |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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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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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填写说明
1. 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现登记信息情况: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相应内容填写,变更哪项,填写哪项,不变不填。
4. 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
5. 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6. 负责人:填写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7. 拟变更信息情况:填写拟变更的内容,变更哪项,填写哪项,不变不填。
8. 批准机构、批准文号: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逐一填写变更文件上的批准机构名称及文号。
9.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10. 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也可打印,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