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
一是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二、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机构编制登记管理部门使用1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用1表示机关单位,用2表示事业单位,用3表示区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重庆市璧山区使用500227,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