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以为猎捕一些小动物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后悔莫及。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张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张某捕获。
张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6月,法院以张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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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造成损害,甚至造成疫病传播,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对于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尤其是非法猎捕、贩卖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使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非法狩猎者不敢以身试法。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