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9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承担用脂松香脱毛加工鲜鸭并将用脂松香脱毛加工后的鲜鸭向消费者市场销售的惩罚性赔偿金380.46万元……”6月17日,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当庭宣判。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0余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降低成本,明知不能使用非食品脱毛剂,仍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河边镇浸口村8组的屠宰场,将从他处购进的脂松香和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给鲜鸭脱毛,并将其销售到璧山辖区农贸市场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2019年7月24日,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屠宰场查获425公斤脂松香和163只已脱毛处理的鸭子。经专业机构检测,被告人所使用的脂松香以及脱毛加工后的鸭子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人食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2019年11月19日,区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过程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充分证实了陈某某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损害。诉辩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
经公开审理,区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进行宣判,陈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付出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代价,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陈某某表示认罪悔罪。
(记者 朱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