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惊喜不断,买房时满怀希望,接房时只剩失望。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李某与我区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叠拼别墅一套。
合同签订之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大修基金、契税等共计250万元。同时,置业顾问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别墅地下室(架空层)由购房业主独立使用,并详细说明了带架空层与不带架空层、架空层采光与不采光房屋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之后,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项目的架空层(地下室)申请调规为物业用房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公示。
2023年7月,置业公司通知李某办理接房手续。接房时,李某发现购房时承诺的5米高的地下室变成了物管用房,无法交付此前承诺的地下室。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区法院,要求解除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在向李某销售案涉房屋时承诺地下室(架空层)由购房业主独立使用,并详细说明了带架空层与不带架空层、架空层采光与不采光房屋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置业公司将承诺由购房业主使用的架空层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为小区的物业用房,李某用购买带采光架空层的价格最终得到的是没有带架空层的房屋,愿望落空,购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面积大大减少,并不符合购房人当初购买房屋时的设想。
虽然置业公司没有明确将带采光的架空层(地下室)写入买卖合同中,但销售人员对外销售时均介绍别墅地下室为赠送面积,并且根据地下室采光程度的不同购房价格也有所区别,销售人员的允诺明确具体,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置业顾问的介绍等对于买房人可得面积的承诺(赠与地下室等)对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卖房人违反该内容可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作为买房人,一定要注意广告宣传的诱人内容是否写入合同,广告中对该内容是否有非常具体的描述,如果没有写入合同,要慎重购买,要注意留存广告宣传或者置业顾问承诺的相关证据。作为开发商,不应当在广告中虚假宣传,如果进行了这样的宣传又确实对房价产生了影响,意图通过广告内容不写入合同躲避义务是行不通的。(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