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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防性侵安全教育
2024-08-26
来源:

01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

一、两情相悦未必合法,以恋爱之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某小学六年级女生自愿与未成年人李某某谈恋爱,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删除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身体不接触,也可能被性侵害,利用互联网隔空猥亵也是犯罪。

未成年辍学生曾某利用互联网隔空拍摄某中学女学生隐私照片,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02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典型案例

1.强奸案

2022年7月某日,A市,甲某(犯罪嫌疑人)与卖淫女乙某(受害人,女,13岁)在酒店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因乙某未成年,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猥亵案

2021年12月某晚,B市,丙某(犯罪嫌疑人)趁着丁某(受害人,女,12岁)独自一人在家,进入丁某房间,在遭到丁某言语及动作拒绝后,仍强行多次动手摸丁某胸部、阴部。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倪笃群(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奸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儿童供其强奸。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4.张某(男,46岁)强奸、猥亵儿童案

张某与被害人的母亲是同居关系,只是还没有领证,相当于被害人的继父。但他却利用继父的身份,对年仅11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两次性侵、四次猥亵行为,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5.何某(男,51岁)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案

以何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组织九人(其中四人开始卖淫时是未成年人)在北京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并有组织地采用辱骂、纠缠、殴打等手段扰乱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03

儿童防性侵教育

儿童性教育应尽早进行

因为坏人并不会顾及孩子到底多大!

儿童防性侵教育

是每个父母应当尽早重视的

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是不恰当的行为

学会坚决地跟坏人说“不”!

04

法律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来源:渠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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