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食品在保质期内霉变生虫,委托生产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为某网店作为委托生产方应承担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
2021年10月8日,张先生在某网店购买了低糖黑芝麻丸和红豆薏米丸(以下简称“涉案食品”),第二天便收到了货品。同年11月6日,张先生在食用涉案食品时,发现食品明显变质,黑色丸状食品的表面附着一层白色毛状霉菌,表面散布有疑似虫卵样黑色颗粒物,并有长约2cm的活体蠕动蛆虫2只。另一袋食品表面外观状态与前述食品类似,并有活体蠕动蛆虫1只。涉案食品尚在保质期内,张先生与网店交涉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被告某网店辩称,其仅为涉案食品销售方,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涉案食品外包装注明被告为委托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还提供了包括案外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网店应对涉案食品承担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在案证据显示,涉案食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了生产企业及被告系委托企业的信息,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内明确记载被告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保健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院认为,食品委托生产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依照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因此,本案被告作为委托生产方,应对涉案食品承担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食品霉变生虫的照片及视频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销售了霉变食品。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者与法律层面上的生产者,不仅要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有义务通过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等方式保证食品在销售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已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原告在发现存在蛆虫问题的食品之前已经食用过涉案食品,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心理冲击。被告对于涉案食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