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 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