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受理反馈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前筹备
第三章 会中流转、评价
第四章 会后跟踪问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充分保障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议权和建议权,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会中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分团审议会议相关报告、议案时,所发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受理反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发表审议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受理反馈代表会中审议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应尽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分团审议时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受理反馈机制,原则上在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召开时启动。
第二章 会前筹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处设立大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和流程,具体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会中审议意见的收集、整理、复核、交办、反馈、评价等相关工作。
在各代表团设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团代表会中审议意见的记录整理确认和初步筛查反馈,并与本团代表保持紧密沟通联系。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处应提前将会议相关资料送达参会区人大代表。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集中民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区情民情,为会议期间发表会中审议意见打好基础。
第十条 参会区人大代表应在熟悉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提前准备会中分团审议时的发言内容,形成发言提纲。
发言内容中的意见部分有较成熟文案的,可提交给各代表团随团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中流转评价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分团审议报告、议案时,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发言做到思路清晰、直入主题、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审议意见应结合会议相关报告、议案提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聚焦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分团审议时的发言应由专门工作人员记录整理。记录整理时应坚持完整性与准确度优先,核心要义应与代表发言内容保持一致,并做到语句通顺、意义明确。整理后的内容应及时与代表本人核实确认无误。
代表会中审议意见整理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天最后一次分团审议结束后2个小时内完成。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工作组应对代表会中审议意见进行初步筛查,对与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冲突、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超出区级事权、为个人或团体谋求私利等明显不应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向代表解释并终止流转。
第十四条 大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对初筛后的代表会中审议意见按以下标准分析研判处理:
(一)对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一府一委两院”事权且经研判后认为应进行交办回复的审议意见,立即转相关单位受理回复;
(二)对应由区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区属企事业单位和镇街一级受理回复的审议意见,经收集整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会后交办;
(三)对区人大代表就同一事项已提出正式代表建议的审议意见,不纳入该代表办理回复范围;
(四)对其他研判后认为不适合交办回复的审议意见,不纳入流转范围,但应及时向代表解释;
(五)对涉及会议相关报告、议案文本内容的审议意见,转文件起草单位研判,确需调整的提请大会主席团研究,并由文件起草单位向代表作出回复。
代表会中审议意见交办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天最后一次分团审议结束后4个小时内完成。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成立意见受理回复工作专班,主要(常务)负责人亲自牵头,及时研究回复代表会中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与代表沟通,回复意见应重点谈认识、思路和努力方向,有较成熟方案能明确工作措施的,也可有针对性地具体回复。
回复意见应由各单位主要(常务)负责人审核后,于次日分团会议召开前,以公文信函形式送代表本人,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十七条 大会专门机构应将会议期间收集、交办回复的审议意见形成台账,会后移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十八条 代表在收到回复意见后,可与受理回复单位沟通,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建议,供相关单位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代表团工作组在代表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及时与代表沟通,由代表本人对回复意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各单位反馈及代表评价情况抄送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最后一天的分团审议中发表的审议意见可在会后交办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一日之内回复代表,回复意见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四章 会后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对回复单位表态采纳代表会中审议意见的,区人大代表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要求受理回复单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6个月内,再次回复工作开展最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受理回复情况纳入监督。对态度不端正,办理不力的,可通过约谈、询问、质询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代表会中审议意见受理回复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可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