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针对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因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的程序,以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体现法律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然而,一部分女性罪犯为了逃避收监执行,对这项制度动起了歪脑筋。罪犯余某于2023年3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余某以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经过案件公示、组织诊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等环节,最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余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余某移交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
余某于2023年7月6日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次日便在医院进行引产。社区矫正机构在了解余某堕胎情况后,及时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罪犯余某妊娠期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执行完毕,决定将罪犯余某收监。
余某利用怀孕逃避收监执行,以为拿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一纸文书便可逍遥法外,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的第二天便前往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这一系列匪夷所思的“神操作 ”,既严重伤害自己的身体也残忍剥夺无辜胎儿的生命,在付出惨重的代价后,仍然难以逃脱司法机关的严格监管,最终被依法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通讯员黄崔溢王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