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为了引导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使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组织了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合作社领导机关。
1951年,县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规定,组建了由县长刘致中任主任的“璧山县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简称县社或县联社),同时建立了以国家投资为主,由群众自愿入股的璧山县第一个基层合作社“大路乡供销合作社”。之后,全县9个行政区都采取相同形式先后成立了基层供销合作社。1954年,“璧山县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改为“璧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
供销合作社主要承担农副产品收购、推销和生产资料供应,代国家收购、销售粮食以及组织外贸出口物资等任务。1955年,全县供销社股金已增至25.77万元,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基本占领了农村市场。农村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在供销社领导和管理下形成了农村商业的主体,供销社成为连接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据自愿两利的原则,由群众凑集股金、吸收存款、调剂有无的集体资金互助信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集聚农村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困难,发展生产,促进农业互助合作的巩固和发展。
1951年9月,在党的“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方针指导下,人民银行西南区行会同川东分行组成的、由人民银行璧山支行派员参加的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队,在狮子乡组建了西南区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璧山县狮子乡信用合作社”。之后,相继在正兴乡、接龙乡、依凤乡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到 1955年,陆续在全县建立了47个信用合作社,实现了乡乡都有信用合作社。1956年,璧山县由57个乡合并为35个乡,信用合作社也随之调整为3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股金、存款和贷款金额逐年增加,到1956年,分别增至2.02万元、74.94万元和51.98万元,比1951年分别增加了11倍、249.8倍和208倍。
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网络和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农村资金余缺调剂,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便利短期周转的农民自己的信用组织。信用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打击了农村中的高利贷剥削活动,有效地支持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成果的同时,为国家积聚了信贷资金,支援了社会主义建设。
(区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