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病例,多地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防控一天不放松。为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从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
二、严格顾客管控。必须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疫苗接种情况,并要求其佩戴口罩。落实限距措施,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拒不执行人员不得销售药品。
三、落实登记制度。销售抗菌素、抗病毒、退烧、止咳“四类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暂停网上销售“四类药品”)。严格查验核对购药者的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必须准确留存患者身份证号码或者医保卡照片、手机号码,并在“查安康APP”上实名登记,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对拒绝提供相关证件或信息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各药店务必将“四类药品”销售登记情况通报辖区村(社区),由村(社区)督促相关人员就医排查。
四、发热立即报告。对于体温≥37.3℃的购药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外来购药人员,以及有咳嗽、腹泻、咽痛、味(嗅)觉减退等症状人员,停止销售药品并立即上报社区和医院。
五、严格处方药管理。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等规定,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方留存备查。
六、加强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七、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防疫相关措施的药店,将依法从重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