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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1-11-09
来源:

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病例,多地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防控一天不放松。为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从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

二、严格顾客管控。必须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疫苗接种情况,并要求其佩戴口罩。落实限距措施,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拒不执行人员不得销售药品。

三、落实登记制度。销售抗菌素、抗病毒、退烧、止咳“四类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暂停网上销售“四类药品”)。严格查验核对购药者的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必须准确留存患者身份证号码或者医保卡照片、手机号码,并在“查安康APP”上实名登记,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对拒绝提供相关证件或信息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各药店务必将“四类药品”销售登记情况通报辖区村(社区),由村(社区)督促相关人员就医排查。

四、发热立即报告。对于体温≥37.3℃的购药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外来购药人员,以及有咳嗽、腹泻、咽痛、味(嗅)觉减退等症状人员,停止销售药品并立即上报社区和医院。

五、严格处方药管理。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等规定,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方留存备查。

六、加强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七、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防疫相关措施的药店,将依法从重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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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s_bj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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