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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机构的决定
2021-08-02
来源:

(2021年7月30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区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各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设立各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街道党工委和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区选举委员会任免。

  二、区镇选举委员会、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镇选举委员会、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任免。

  三、在各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免。

  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选举机构自行撤销。有关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后续事宜,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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