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有组织、有计划地潜伏在大陆的军警宪特人员和残留的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不甘心自己的灭亡,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刺探情报、破坏工厂、捣毁交通、抢劫物资,甚至策动反革命武装暴乱。特别是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和捣乱更加猖狂。1950年11月25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璧山县人民法庭成立。在来凤、大兴、八塘设分庭,由县、区主要领导任庭长、副庭长,负责全县镇压反革命的具体工作。“镇反”工作由上级统一部署、安排,遵照党中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行。
1950年11月29日,璧山开始了第一次“镇反”行动,对全县有重大罪恶的恶霸、地主、特务、匪首实行大逮捕,共逮捕389人,经审判处决暴乱匪首、恶霸等46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1951年1月再次逮捕反革命分子100余人,处决49人。是年3月22日,璧山各界人士三万余人在城关北门大操场集会,反对美帝与日本媾和、重新武装日本帝国主义,公审全县首要反革命分子、县参议长、中统特务何能,县党部书记长、中统特务徐昌梁,国大代表、中统特务、璧山CC派创始人胡国成,重庆卫戌区司令部谍报员、军统特务陈开第,中统特务、璧山站长赵金德,军统特务、康泽亲信陈光荣,县教育科长、中统特务何树仁等7人,并将上述7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当场执行枪决。
1951年6月,县委成立“璧山县清理积案委员会”,按照“对反革命分子不错捕一人,也不错放一人”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集中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清理。清理积案,先清理罪恶较轻预计应释放的,再清理应判徒刑和死刑的,最后是案情特别复杂的。在清理积案时,不单凭案犯口供,必须把案犯的口供、群众的揭发及调查的材料三方面结合起来,材料的内容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人证物证,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清理积案工作于8月底结束,全县共清理积案192件,上报181件。
(区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