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某地产公司在当地新建的楼盘正式竣工,房屋陆续交付业主,同时组建物业公司专门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
当年5月,小程向地产公司购买该楼盘住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小程与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费用等作了约定。交接后,小程还未来得及装修,其工作地点就发生了变动,被派遣到外地工作。因此,小程便搁置了房屋的装修,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直至2020年,小程为资金周转,决定将该房屋转卖。
很快便有买家上门,几经协商,双方签订转卖合同,小程便带着买家前去办理物业变更手续。然而,物业公司要求小程补缴欠缴的物业费。小程以从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小程补缴物业费用共计3.5万元。
法院受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小程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3.5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专门规定,一般按照该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等一般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程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费,小程接房后虽未装修入住,但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小程不得以未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以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即使部分业主未装修入住,但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及其周边环境仍然需要进行维护。如业主未装修入住就可拒绝缴纳物业费,势必会影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及生活居住环境,不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