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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日起 辖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纳入医保定点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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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次公布的“两定办法”,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据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且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区医保局和相关经办机构还将通过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此外,《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在“可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中新增了“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同时,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此外,以医疗美容、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等9类情形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而区医保局也将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着力在学懂弄通“两定办法”上狠下功夫,领会吃透“两定办法”核心要义。同时,按照市医保局的要求和流程,做好辖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两定办法”宣传、培训等工作。(记者 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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