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规范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提高居民群众的文明素养,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浓厚氛围,区公安局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请自觉做到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共建美好文明城市。
(一)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烈性犬和大型犬因体型高大,性格凶猛,极易发生咬人伤人事件,市民个人尽可能地不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已经饲养的上述犬只,要全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犬只免疫和登记。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养犬登记申请表;(2)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免疫证明。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3)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4)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时,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5)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6)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7)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8)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