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乐于“发挥余热”,退休后或者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去新单位再就业。而一些企业从用工成本、技术娴熟度等因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了。
案例
高女士在某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10个年头,后被公司解聘。2016年,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朝阳法院。高女士称,她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况,入职后只享受过21天年假,有153天年假未休。每年公司都会给她发放年终奖,但2015年却未发放。据此,高女士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05年被告公司成立,虽然被告公司认可高女士自公司成立时便入职,但此时高女士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法院认为,尽管高女士至起诉时仍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高女士与被告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因高女士坚持按照劳动争议起诉,因此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除另有约定劳务关系只支持工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别究竟在哪里?
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此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劳动者还可以索要赔偿。而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带薪年假也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但劳务关系就如同雇佣关系,通常只有工资能够获得支持。具体工资多少,如何支付,也是遵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按月、按天、按小时都可以。而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关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法律都不再保护,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务关系中,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给予劳动提供者任何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退休后再就业签好书面协议
律师提醒退休老人,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应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最好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甚至医疗保障、加班补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保存好相关材料。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协议会成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于到了退休年龄,不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起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雇佣退休人员存在一定的风险,单位对此也要引起注意。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