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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实施阶段性减征缓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03-20
来源:璧山区融媒体中心

好消息,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我区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阶段性减征、缓征政策:

一是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虚拟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对于符合减征条件的用人单位,由软件公司在职工医保系统中统一核算减征,单位无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于已经足额缴纳2月医保费的参保单位,选择冲抵的,核算参保单位减征应退金额后,统一在其3月计划中予以冲抵;对于选择退费的参保单位,待职工医保系统退费模块(含报表)研发成功开放后,参保单位可以在区医保局按流程办理退费,无需书面申报退费。区医保局在办理完参保单位退费后,将同时按阶段性减征要求及时调整该单位次月计划。

二是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单位参保人员2019年12月正常参保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2020年1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正常的,2020年1-6月因疫情原因暂缓缴费的单位参保人员(不含历史欠费原因封锁待遇单位),其医疗保险待遇(含住院、门诊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结算和生育津贴发放),统一延长至7月31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不影响其个人权益记录。

有疑惑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以拨打区医保局咨询电话:414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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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s_bj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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