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的意见》(渝府发〔2009〕77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搞好我县的人口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此,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我县人口状况,全面反映人口与经济、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情况,是我县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全县人口信息系统、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全县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我县贯彻落实薄熙来书记视察璧山重要讲话精神,跟上重庆发展快车的重要基础,对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团结协作,扎扎实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璧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由副县长覃昌德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万小力、县统计局局长刘居明、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文、县财政局副局长王昌遂、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罗英良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宁、县发改委纪检组长朱传钊、县教委副主任刘廷忠、县建委副书记邓绍红、县农办副主任彭昱、县监察局副局长张伟、县委督察室副主任徐搴锴、县民政局副局长张天翔、县司法局纪检组长郑富华、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万应忠、县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周善平、县市政局副局长游凤敬、县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林勇华、县电视台副台长罗时全、县卫生局纪委书记汪国琴、县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刘勇、县工商局副局长钟守君、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周伟、县人武部副部长傅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局长刘居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不留死角,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的“四落实”。
三、准确把握人口普查内容和时间,抓紧制订实施方案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发〔2009〕2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要求,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加强组织保障,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
(一)加强协作配合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其中,涉及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基础资料整理方面的事项,由县公安局负责;涉及制定有利于开展调查登记相关政策的事项,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和县市政局协助;涉及人口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行政区划变动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涉及少数民族、出国人员、港澳华侨和台胞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统战部负责;涉及教育部门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教委负责;涉及驻璧部队、武警系统、消防系统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人武部负责;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委督查室和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和处理。县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所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保证工作经费
此次人口普查工作周期长,普查对象数量多(全县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工作量大。县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2009〕23号文件要求,将人口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予以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予以安排,专款专用。要充分考虑基层困难,加大对街道、镇乡的财政倾斜力度,确保基层一线的工作经费和聘请“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补贴。人口普查专项经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坚持依法普查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坚决杜绝人为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人口普查方案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实施普查,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宣传动员
全县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普查机构要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发〔2009〕23号文件精神为重点,按照公益宣传要求,进行媒体与平面、室内与户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人口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如实填报人口普查信息,为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纪委,县委各部、委、室、党校、群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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