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璧山府发〔2010〕2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2010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和化学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市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守护;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璧城街道的城中社区,南关社区,北门社区,塘湾社区,大旺社区,文风社区,东关社区,牛角湾社区,璧泉村,华龙村,养鱼村,团堡村1组、10组、11组,新堰村9组、10组,黄葛村5组、6组,观音村1组、2组,大岚村1组等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七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均不得在限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未经许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县供销社提出布点方案,并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临时销售点应当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销售;临时销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并按照临时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在许可销售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进行运输。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和县安监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县供销社、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八、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23—41422342、023—41425648。
九 、本通告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