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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市民来电咨询,自己把钱借给别人,对方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或欠条,但不知道借条或欠条什么时候会过期,担心一旦过期便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在不少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丧失胜诉的权利,从而造成惨重的损失;也有当事人因过于担心而不分时机、场合不停地催促债务人,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恶化。那借条和欠条究竟有何区别,它们在什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刘顺南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欠条持有者必须在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借条则分两种情况,如果借条约定了归还日期,则出借人必须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之日起2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则出借人可以在借条出具之日起20年内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返还借款。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两点:一是2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电话催要、对方出具还款承诺等等,但最稳妥的方式为起诉和转条子;二是如果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仅仅是丧失胜诉权,即丧失法院支持个人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但是个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即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见习记者 喻跃)